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行政诉讼中可以驳回起诉。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 原告主体资格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25条)
  2. 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行政诉讼法》第46条)
  3. 重复起诉(《行诉解释》第106条)
  4. 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
  5. 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经补正仍不符合

驳回起诉采用裁定形式,当事人可上诉。与驳回诉讼请求不同,驳回起诉是程序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