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1.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
  4.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
  5. 私下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者接受其请客送礼

复议人员有上述情形未主动回避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