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行政诉讼审理法院和被告的规则如下:

一、审理法院的确定

  1. 级别管辖: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法院管辖海关处理案件、国务院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为被告的案件等。
  2. 地域管辖
    • 一般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 经复议的案件,原机关或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均可管辖
    •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服的,原告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均可管辖
  3. 专属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二、被告的确定

  1. 未经复议的案件: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2. 复议维持的案件: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3. 复议改变的案件:复议机关为被告
  4. 委托行政的案件: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5. 派出机构:有法律授权的,派出机构为被告;无授权的,设立机关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