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被告的确定主要依据以下规则:

  1. 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直接起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该行为的机关是被告。
  2. 复议机关:经复议的案件,复议维持的,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复议改变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3. 委托关系: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4. 派出机构: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行为的,该机构为被告;无法律授权的,设立机关为被告。
  5. 被撤销的行政机关: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为被告;无继续机关的,撤销机关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