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确定被告需遵循以下规则:

  1. 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直接起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该行为的机关为被告。
  2. 复议机关:经复议的案件,复议维持的,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复议改变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3. 委托关系:由受委托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4. 派出机构: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行为的,该机构为被告;无法律授权的,设立机关为被告。
  5. 职权变更:机关被撤销或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