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反诉应当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具体阶段要求如下:

  1. 一审普通程序:被告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反诉,但经法院准许可延期至法庭辩论结束前;
  2. 简易程序:原则上应在开庭前提出,最迟不得晚于法庭辩论终结;
  3. 二审程序:原则上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特殊情况下,法院可根据案件审理需要酌情处理反诉提出的时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