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管辖确定主要依据以下规则:

  1. 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海关处理案件、国务院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为被告的案件等;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一审案件。
  2. 地域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也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3. 专属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4. 选择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可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5. 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或管辖权有争议时,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特殊情形下,上级法院可提审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或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