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监护争议解决程序如下:

  1. 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2. 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3. 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4. 法院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在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