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确定被告,需遵循以下规则:

  1. 一般原则: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 复议案件
    • 复议维持原行为的,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 复议改变原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 复议机关不作为的,起诉原行为则原机关为被告,起诉复议不作为则复议机关为被告。
  3. 委托行政: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4. 派出机构:有法律授权则自己为被告,否则设立机关为被告。
  5. 内设机构:设立机关为被告。
  6. 多个机关: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为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