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的规定,刑事枉法裁判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 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
  2.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造成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3. 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4. 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5.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该罪的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