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以下自诉案件:

  1.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
  2.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但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自诉案件需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并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