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行政诉讼中缺席判决主要有以下情形:

  1.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法院合法传唤,被告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
  2. 被告中途退庭: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且拒不返回的;
  3. 原告申请撤诉未被准许后拒不到庭:原告申请撤诉未被法院准许,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 第三人缺席:案件涉及第三人权利义务,第三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注: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前,应审查传票送达等程序合法性,并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