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4.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不予答复的;
  5.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
  6.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7.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同时该法第七条还规定,公民、法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时,可一并提出审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