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行政诉讼被告的基本规则如下:

  1. 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直接起诉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2. 复议机关
    • 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 复议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 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可选择起诉原机关或复议机关
  3. 委托行政:由委托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而非受委托组织。
  4. 派出机构:超出法定授权范围时,派出机构所属机关为被告。
  5. 被撤销的行政机关: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为被告。

提示: 被告主体错误可能导致被驳回起诉,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