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案件中,确定被告需遵循以下规则:

  1. 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直接起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以作出该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2. 复议机关:经复议的案件,若复议维持原行为,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若复议改变原行为,仅复议机关为被告。
  3. 委托关系:受委托组织作出的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4. 内设机构/派出机构:若无法律授权,设立该机构的机关为被告;若有授权,则机构自身为被告。
  5. 不作为案件: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以负有职责的机关为被告。

特殊情形需结合《行政诉讼法》第2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