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构成条件包括:

  1. 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行政机关中行使裁判职权的工作人员。
  2. 主观要件: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法律或事实仍作出裁判。
  3. 客体要件:侵害的客体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常裁判活动和司法公正。
  4. 客观要件:客观上实施了枉法裁判行为,包括故意违背事实、法律作出错误裁判,或故意不履行法定裁判职责。

注:情节严重的可加重处罚,具体认定需结合案件事实及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