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地点的确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

  1. 一般管辖原则: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复议变更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可由原机关或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3. 限制人身自由: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原告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均可管辖
  4. 不动产案件: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5. 选择管辖: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起诉

特殊情况下,上级法院可以指定管辖或提级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