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确定被告的基本规则如下:

  1. 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直接起诉行政行为的,作出该行为的机关是被告。
  2. 复议机关
    • 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 复议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3. 委托行政: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受委托组织不是被告。
  4. 派出机构:有法律授权的,派出机构为被告;无授权的,设立机关为被告。
  5. 被撤销的行政机关: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为被告。

特殊情形需结合《行政诉讼法》第2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