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地点的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
- 一般原则: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8条)。
- 复议变更情形: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可向原机关或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行政诉讼法》第18条)。
- 专属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含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自由地)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9条)。
- 不动产案件: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行政诉讼法》第20条)。
行政诉讼地点的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