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下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 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5.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
  6.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