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1. 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