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具体程序如下:
- 申请期限: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 受理法院: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 法定事由:需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7种情形,包括:
- 没有仲裁协议
- 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范围
- 仲裁庭组成违法
- 证据伪造
- 对方隐瞒关键证据
- 仲裁员索贿受贿
- 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 法律后果:法院经审查可能裁定撤销裁决或驳回申请
若裁决被撤销,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