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具体程序如下:

  1. 申请期限: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2. 受理法院: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3. 法定事由:需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7种情形,包括:
    • 没有仲裁协议
    • 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范围
    • 仲裁庭组成违法
    • 证据伪造
    • 对方隐瞒关键证据
    • 仲裁员索贿受贿
    • 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4. 法律后果:法院经审查可能裁定撤销裁决或驳回申请

若裁决被撤销,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