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仲裁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

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 没有仲裁协议的;
  •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