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 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人民法院经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也应当裁定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