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前提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体现在三个方面:1)排除法院司法管辖权;2)赋予仲裁机构案件受理权;3)约束当事人选择纠纷解决方式。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包含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及选定的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