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

涉外仲裁撤销申请的受理条件包括:

  • 申请人必须是仲裁案件的当事人
  • 必须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 必须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 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在2个月内作出裁定,特殊情况可延长至4个月。裁定撤销的仲裁裁决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