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对仲裁裁决书不服,可以采取以下法律途径:

  1. 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根据《仲裁法》第58条,当事人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2. 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在执行阶段,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4条向执行法院提出不予执行申请。
  3. 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双方可协商重新仲裁或向法院起诉(需原仲裁协议未排除诉讼)。

注意事项: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需符合法定事由,如证据伪造、程序违法等,建议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