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执行仲裁裁决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仲裁裁决已生效:裁决书须超过申请撤销的法定期限(收到裁决书后6个月内)或经法院裁定驳回撤销申请;
- 具有执行内容:裁决书需明确具体给付义务或行为义务;
- 义务人未履行:裁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已届满且义务人未主动履行;
- 管辖合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 程序合法:仲裁程序无《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撤销情形(如无仲裁协议、超裁等);
- 提交完整材料:包括申请书、裁决书原件、仲裁协议、送达证明等。
注:涉外仲裁裁决需额外审查《纽约公约》规定的执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