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只要仲裁协议具备以下要件即有效:
-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真实
- 约定了明确的仲裁事项
- 选定了具体的仲裁委员会
实践中需注意:约定"可仲裁可诉讼"的条款无效,仲裁机构名称必须准确(如"北京仲裁委员会"不可简写为"北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只要仲裁协议具备以下要件即有效:
实践中需注意:约定"可仲裁可诉讼"的条款无效,仲裁机构名称必须准确(如"北京仲裁委员会"不可简写为"北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