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法定假日工资争议属于劳动报酬争议范畴,适用特殊时效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