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关税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义务人对海关作出的征税决定有异议时,依法向上一级海关或海关总署申请重新审查的程序。申请人需在收到海关税款缴款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常见复议原因包括:

  • 商品归类争议
  • 完税价格认定分歧
  • 原产地认定异议
  • 减免税政策适用争议

申请材料要求:

  1. 行政复议申请书(需包含申请人信息、具体请求及事实理由)
  2. 海关原征税决定文书复印件
  3. 相关贸易单证(合同、发票、提单等)
  4. 其他支持性证据材料

注意:复议期间仍需按期缴纳税款,逾期可能产生滞纳金。海关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