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时,需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1. 书面执行申请书(原件)
  2. 仲裁裁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3. 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复印件)
  4.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5. 裁决送达证明(如适用)

法院应在收到申请后15日内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并作出执行裁定。被执行人可依据《仲裁法》第58条提出不予执行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