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海事请求保全的主要规定包括:

  1. 管辖法院: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可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船舶所在地或当事船舶停泊港海事法院申请。
  2. 申请条件:需提交书面申请,载明请求事项、理由及担保情况,并提供初步证据证明海事请求存在。
  3. 担保要求:法院可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数额相当于可能造成的损失。
  4. 保全措施:包括扣押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等,期限一般为30日(涉外案件可延长)。
  5. 复议权利: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在5日内申请复议一次。
  6. 错误保全责任:申请有误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特殊情形下(如情况紧急),可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