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仲裁中,审查回避申请的决定主体通常为以下两类:

  1. 仲裁机构:当回避事由涉及仲裁员时,由仲裁机构的管理部门(如仲裁委员会主任或授权人员)作出决定;
  2. 仲裁庭:若仲裁庭已组成且回避事由不涉及全体成员,可由仲裁庭集体评议后作出决定。

法律依据主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