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仲裁文书原则上应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常规方式。但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经仲裁委员会审查批准,可适用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需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或仲裁机构官网进行公示,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但需注意:

  1. 必须穷尽其他送达方式仍未成功
  2. 公告内容需载明仲裁文书要点
  3. 需留存送达过程书面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