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及相关法规,船舶被投放后办理转让的优先权顺序如下:

  1. 船舶优先权:包括船员工资、人身伤亡赔偿、港口规费、救助报酬及侵权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等
  2. 船舶留置权:造船人或修船人因合同占有船舶时的权利
  3. 船舶抵押权:已依法登记的抵押权
  4. 一般债权:无担保的普通债权

办理转让时需按此顺序清偿债务,并需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

  •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 船舶技术证书
  • 债务清偿证明或担保文件
  • 买卖双方身份证明及转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