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船舶留置权作为法定担保物权,在受偿顺序上具有优先性。具体表现为:

  1. 船舶留置权优先于一般债权
  2. 后于船舶优先权受偿(如船员工资、人身伤亡赔偿等)
  3. 先于船舶抵押权受偿

但需注意:留置权人必须实际占有船舶,且优先权范围仅限于该船舶的价值及保险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