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如下:

  • 一般期限: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
  • 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从其规定
  •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申请延长期限

特殊情形:

  1. 当场作出行政行为的:自作出之日起计算
  2. 邮寄送达的:以签收日期为准
  3. 公告送达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