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规定,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后,通常视为未申请复议,原则上不能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复议或直接起诉。但以下两种情形例外:

  1. 非自愿撤回:若撤回申请是因行政机关胁迫或欺骗所致,可提供证据向法院起诉;
  2. 重复侵权:原行政行为已执行且造成新损害,可就新损害事实另行起诉。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25条(撤回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44条(复议前置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