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方式如下:

  1. 一般期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 特殊期限: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从其规定。
  3. 起算时间
    • 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作出之日起计算;
    • 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的,自签收邮件之日起计算;
    • 通过公告送达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4. 期限延长: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障碍消除后可申请延长期限,由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是否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