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延期条件包括:

  • 案件涉及重大复杂问题
  • 需要举行听证会
  • 需要补充调查取证
  • 其他正当理由

延期决定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除非被申请人或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