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通常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常见情形包括:

  •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工作部门(如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等)
  • 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如海关、税务等)
  • 法律授权组织(如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等)
  • 两个以上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

需结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被申请人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