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以下行政机关可以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 国务院部门(如公安部、财政部等)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
- 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海关、金融、税务等)
-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特殊情况下,对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作出该行为的部门或政府申请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以下行政机关可以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特殊情况下,对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作出该行为的部门或政府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