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对象并不限于抽象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主要针对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机关对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如制定规章等)一般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成为审查对象。

行政复议的核心目的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其审查范围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以及部分附带审查的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