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申请

  • 申请人资格: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申请期限: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 申请方式:可以书面或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由复议机关当场记录
  • 申请书内容:申请人基本情况、被申请人名称、复议请求和事实理由、申请日期等

行政复议受理

  • 受理条件:有明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复议范围等
  • 审查期限:复议机关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 处理结果:符合条件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材料不齐备通知补正
  • 受理效力:受理后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除非法律规定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