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应向以下部门提出:

  1. 本级人民政府: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 上一级主管部门:对海关、金融、税务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
  3. 原行政机关:对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原行政机关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向法院起诉或申请国务院裁决)

特殊情形:对地方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政府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