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期限通常为60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计算。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履行行政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