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具体行政行为:

  1.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4.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5. 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等,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
  6. 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的;
  7.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最低生活保障费的;
  8. 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注: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抽象行政行为不能单独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