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申请部门的具体规定如下:
- 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
- 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
- 垂直领导部门的特殊规定:对海关、金融、税务、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
- 省级政府部门的特殊规定:对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行为的省级政府或国务院部门申请。
- 特殊情形: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
注:2024年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新增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作为被申请人时,由上一级地方政府管辖"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