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机构受理行政复议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 申请提交:申请人需在法定期限内(通常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交书面或电子版行政复议申请书。
- 材料审查:法制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会要求补正。
- 受理通知:符合受理条件的,法制机构出具《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并送达各方当事人。
- 被申请人答复:被申请人收到通知后10日内提交书面答复及证据依据。
- 案件审理:法制机构通过书面审查、听证等方式调查,重大案件可能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
- 作出决定: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可延长30日)。
- 送达执行:将复议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注:特殊领域(如税务、海关)可能有特别规定,需结合具体法律法规。